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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银川医疗事故律师医疗事故罪疏忽大意过失的特点有哪些

2020-09-29 13:58 来源:zlw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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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过失有的特点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一问题,医疗纠纷律师平台网小编整理如下知识点,大家可以认真阅读以下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网小编悉心为您准备的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咨询银川医疗事故律师医疗事故罪疏忽大意过失的特点有哪些
  1.银川医疗事故律师行为人(医务人员)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银川医疗事故律师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应当预见”兼指行为人负有预见义务和具有预见能力。“预见义务”就是根据实施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负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反映在医疗事故罪中,除凡社会共同生活准则要求人们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注意防火),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时,就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外,主要是指诊疗护理工作规定要求从事该项职务的人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注射青霉素前应先做皮试),从事该项职务的人实施有关行为时,就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
  “预见能力”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具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应坚持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的原则。反映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在具体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时,首先要注意当时的具体条件,如:医疗条件、医疗环境等,然后再根据医务人员的年龄、从医时间长短、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熟练程度等主观特征,分析其在当时具体情况下,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不能预见。
  3.银川医疗事故律师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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